盐城城市网—城北拆迁安置房物业费补贴哪去了?:新洋经济区截留、龙桥村拒付,拆迁户权益如何依法落地?
城北拆迁安置房物业费补贴哪去了?:新洋经济区截留、龙桥村拒付,拆迁户权益如何依法落地?
发布时间:26天前 来源:盐城城市网 浏览量:232

结合多方面消息得知:城北水城路拆迁户物业费村里补贴30%,目前该笔费用在
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第21条:被征收人选择

水城路项目既然实行“产权调换”并统一安置到“阳光嘉园/龙泰花园”,合理年限内的物业费应由征收主体(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新洋经济区管委会)承担或给予补贴,而非转嫁给拆迁户。


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》(2021修正)第48条:前期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;政府征收安置房视同“建设单位交付”之前的情形,应由政府承担。龙桥村所谓“补贴30%”本就低于“100%”的法定标准,再拖延发放,明显违反条例。  


《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133号)第8条: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。第66条:行政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兑现。 “补贴30%”,却将资金停留在自己账户,构成“行政承诺不兑现”。


根据

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》第5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。拆迁户可向亭湖区财政局举报“截留、挪用物业费补贴资金”的行为,财政局应在60日内书面答复。  


新洋经济区将款项从区财政划拨到“经济区账户”后不再下拨,导致龙桥村以“防止物业跑路”为由拒付,实质是两级单位互相踢皮球。


 物业费补贴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征收人(区政府/新洋经济区),而不是村集体;龙桥村既无义务也无权力“代管”补贴,更无权单方面冻结。


 “怕物业跑路”不能成为拒付理由,若担心资金安全,可采取“

“补贴30%”已经让步,但连这30%都被新洋经济区截留、龙桥村扣押,属于典型的“行政不作为+违规代管”。拆迁户只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,诉讼并配合财政、审计、纪检监督,希望可以把这笔费用一分不少地要回来。


转载来源:察盐观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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